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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办案札记丨朱某某贩卖、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

时间:2026-01-20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成人有声小说第二检察部



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”。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,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”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。2026年省两会召开前夕,我们在成人有声小说宣传矩阵开设【典型(优秀)案例是如何“炼”成的•检察官办案札记】专栏,选取过去一年中全省检察机关获评最高检或成人有声小说的典型(优秀)案例进行展播,全面展现辽宁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、为人民司法、为法治担当的履职实效。


办案人:沈阳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郎杰、沈阳市检察院一级检察官陈莹、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一级检察官赵洪洋 


本案分别于2025年1月和2025年7月被成人有声小说、最高检评为刑事抗诉典型案例


【案例简述】


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毒品犯罪三次被法院判处刑罚,其在2021年4月至6月共五次前往武汉购买毒品运回沈阳,并将第二次、第四次购买的毒品转卖给他人,在第五次将毒品运回沈阳时在机场被截获。朱某某曾供认第四、第五次赴武汉购买海洛因是为了向肖某某贩卖,后又翻供称除第二次购买的毒品已贩卖外,其他的均为自吸。一、二审判决仅认定朱某某第二次购毒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,第四、第五次的购毒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,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六万元。


本案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,二审法院予以采纳,最终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。


典型意义


本案是检察机关通过再审抗诉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生动写照。其典型意义在于:一是准确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。贩卖毒品者通常持有毒品,界分二罪,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。二是通过案件评查抓实案件质量管理。借助评查活动,既可以对起诉案件进行复盘,提升办案质效,又可以发现监督线索,拓展抗诉案源。三是大数据赋能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转变。依托大数据模型等技术,提升线索筛查成效,推动发现深层次监督线索,持续提高审判监督质效。


突破案件堵点难点


2022年10月,在刑事审判监督专项评查活动中发现原判存在两处明显问题:一是法律适用存在错误,即朱某某“自吸”辩解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,相关涉毒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、运输毒品罪;二是犯罪事实认定不全,遗漏第一次和第三次毒品犯罪事实。为突破案件定性瓶颈,我们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,着力夯实证据链条:


一是针对主观故意取证。针对朱某某可能存在的“自吸”辩解,引导侦查机关加大力度追查此前未查找到的毒品下家肖某某。肖某某证实朱某某第四次、第五次赴武汉均是受其委托购买海洛因,且第四次贩卖已实际交付,该证言有力攻破朱某某仅为“自吸”的辩解,直接锁定朱某某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。


二是依托客观证据补强。通过补充调取朱某某的乘坐航班记录,精准认定朱某某跨省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,该记录与朱某某本人的供述、上下家证言所证实的买卖毒品时间高度吻合,清晰勾勒出朱某某高频次、长距离购买并意图贩卖毒品的犯罪模式,为追加认定遗漏犯罪事实提供坚实依据。


三是依法全面评价行为。运输毒品罪独立成罪,朱某某五次运输毒品的行为均未评价,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双重疏漏。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加,确保对犯罪行为评价的完整性。


办案体会


一是精准识别监督线索,运用补充侦查突破定性“瓶颈”。毒品犯罪隐蔽性强,抗诉线索往往藏于细微。我们不满足于既有判决,细致开展评查,捕捉到其“跨省高频往返、有贩毒前科却坚称自吸”的反常之处,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下家证言及其他关键证据,并通过抗诉和补充起诉方式予以纠正。


二是借助案件评查机制,深挖毒品案件抗点、抗源。我们以此案办理为契机,完善重点审查、交叉评查、抗点倒查工作机制,梳理毒品类案典型监督规则,研发数字监督模型。累计发现毒品案件审判监督线索280条,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8件,同步指导基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8份,实现监督纠正与源头治理并重。


三是着力培育典型案例,为类案办理提供实践指引。抗诉过程中我们聚焦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分难题,提炼出“主观故意审查+全案证据综合判断”的认定标准,为司法实践准确区分二罪提供了可复制、可借鉴的类案办理思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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